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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通 辽 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通辽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ONG LIA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TL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通辽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等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市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提供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北段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市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市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对分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通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通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6日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辽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